(2023)粤0784民初5131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仲庆商行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凯旋城乐泓泰洲百货超市、鄢恒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4 已浏览:1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宅梧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凯旋城乐泓泰洲百货超市、鄢恒红: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132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仲庆商行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凯旋城乐泓泰洲百货超市、鄢恒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1666.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501.9元(以人民币4166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2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1019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23)粤0784民初5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31228日下午16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