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103号原告赵镜财与被告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永胜: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103号原告赵镜财与被告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镜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以3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从202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镜财支付保全手续费500元;三、驳回原告赵镜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8.89元,保全费2439.63元,诉讼费合共9498.52元(原告赵镜财已预交诉讼费9498.52元),由被告吕永胜负担9498.52元,原告赵镜财已预交的诉讼费9498.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永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9498.52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9498.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9498.52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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