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326号原告谭昊贤与被告吴志敏、陈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育华: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326号原告谭昊贤与被告吴志敏、陈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事判决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补缴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志敏、陈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昊贤偿还借款136000元及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吴志敏、陈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昊贤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谭昊贤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的136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吴志敏名下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嘉悦名都99号401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29075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四、驳回原告谭昊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5.78元,由被告吴志敏、陈育华负担。原告谭昊贤已预交的受理费4805.7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志敏、陈育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0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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