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673号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民丰物资公司、叶志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公告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3-12-01 已浏览:17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民丰物资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673号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民丰物资公司、叶志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而被告鹤山市民丰物资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拍卖或变卖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133-1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3114007号,户籍价值50000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一的贷款本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