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953号原告黄柏利与被告黄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黄柏利与被告黄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柏利与被告黄国才于2022年8月3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黄国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柏利返还租金6800元、押金54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5元(原告黄柏利已预交受理费106.5元),由被告黄国才负担受理费106.5元。原告黄柏利已预交的受理费10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国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缴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黄柏利与被告黄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6.5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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