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915号原告何乐安与被告钟少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3 已浏览:1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钟少英:

本院受理原告何乐安与被告钟少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91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乐安赔付停运损失2065元;

二、驳回原告何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何乐安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少英负担受理费5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原告同意由被告钟少英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