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3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溢金诚拉链厂诉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李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2-01 已浏览:1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李太娟: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3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溢金诚拉链厂诉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李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溢金诚拉链厂支付货款17091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5.325%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成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溢金诚拉链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26元、保全费205.31元,诉讼费合共468.57元,由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溢金诚拉链厂已预交的诉讼费468.5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68.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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