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068-1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八益商行与被告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3-11-30 已浏览:18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浩: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068-1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八益商行与被告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068-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八益商行支付货款34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51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鹤山市沙坪八益商行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浩负担50元,原告鹤山市沙坪八益商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唐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