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18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鹤山市经济拓展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1-29 已浏览:17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经济拓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18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鹤山市经济拓展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20.9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40620.99元(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分公司已预交诉讼费40620.99元 ),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分公司负担诉讼费40620.99元,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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