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09号原告莫旦红与被告鹤山市盈时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朱荣财及第三人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车辆(江门市)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9 已浏览:14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盈时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朱荣财: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09号原告莫旦红与被告鹤山市盈时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朱荣财及第三人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车辆(江门市)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莫旦红撤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莫旦红受理费9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邓秀深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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