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850号原告区福康与被告区伟杰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6-27 已浏览: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区伟杰: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850号原告区福康与被告区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区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福康支付柴油款56725元及利息(以实欠柴油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 %计算至清偿柴油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85元,保全费661.14元,合共诉讼费2063.99元(已由原告区福康预交),由被告区伟杰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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