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31-3号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平、冯敏、马德满: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31-3号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8977元及滞纳金25658.65元(以2897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2、判令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6142元及滞纳金13959.87元(以16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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