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181号原告王广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彭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8 已浏览:13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子龙: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181号原告王广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彭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69314.19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诉请金额合计:69314.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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