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049号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哲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6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哲虎: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049号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哲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林哲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3665.83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林哲虎负担。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林哲虎负担的受理费50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江门市长恒车业有限公司,无需法院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