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20号原告杨斌良与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甘长辉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27 已浏览:14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甘长辉: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20号原告杨斌良与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甘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斌良支付货款23781元; 
  二、被告甘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杨斌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斌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6元(已由原告杨斌良预交),由原告杨斌良负担52.89元,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甘长辉负担216.87元。原告杨斌良同意被告鹤山市东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甘长辉负担的受理费216.87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杨斌良,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