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293号原告江门市瑜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良红建设有限公司、郭庆炉、葛亮、王宇、梅艳良、佛山良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国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2 已浏览:13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郭庆炉、葛亮、王宇、佛山市国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293号原告江门市瑜东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良红建设有限公司、郭庆炉、葛亮、王宇、梅艳良、佛山良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国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2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江门市瑜东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庆炉、葛亮、王宇、梅艳良、佛山良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国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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