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22号原告陈月英与被告黄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28 已浏览:26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784民初3522  

黄海云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522原告陈月英被告黄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522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黄海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7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陈月英;

二、驳回原告陈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8.21元,合共诉讼费168.21元(原告陈月英已预交),由原告陈月英负担20.53元,被告黄海云负担147.68元(原告陈月英多预交的诉讼费147.68元,本院退回给原告陈月英;原告陈月英同意被告黄海云负担的诉讼费147.68元付给原告陈月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