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188号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6-09-28 已浏览:17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剑平: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188号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6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966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1.61元(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剑平负担。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041.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剑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041.6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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