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49号原告杨创业诉被告叶刚毅、叶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6-09-28 已浏览:19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刚毅、叶其文: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549号原告杨创业诉被告叶刚毅、叶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刚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创业退还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创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刚毅负担。原告杨创业预交的诉讼费383.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叶刚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83.8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