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391号原告罗丽萍诉被告钟燕兴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9 已浏览:12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燕兴: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391号原告罗丽萍诉被告钟燕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不准予原告罗丽萍与被告钟燕兴离婚。二、驳回原告罗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丽萍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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