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265号原告谭康明诉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李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资料送达

更新时间:2023-04-05 已浏览:1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265号原告谭康明诉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李永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外墙油漆及室内天花腻子工程》合同;二、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款项20万元且互负连带责任,并支付利息15942.77元(以2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月7日暂计至2023年2月8日,此后计至还清之日);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律师费1.2万元由四被告承担。四、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