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745号原告冯锦昌与被告源晓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3-06-14 已浏览: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源晓徽: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745号原告冯锦昌与被告源晓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源晓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锦昌支付货款167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72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源晓徽负担(原告冯锦昌已预交受理费109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被告源晓徽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