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985号原告鹤山市丽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林波、毕飞、第三人佛山市林波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9 已浏览:15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谭林波、毕飞: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985号原告鹤山市丽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林波、毕飞、第三人佛山市林波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985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谭林波对第三人佛山市林波家具有限公司未清偿(2022)粤0784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毕飞对第三人佛山市林波家具有限公司未清偿(2022)粤0784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96.60元,由被告谭林波、毕飞负担(原告鹤山市丽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196.60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谭林波、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196.60元)。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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