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86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与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9 已浏览:1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与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付清加工款26669.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2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二、被告陈建军、程楠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3元,保全费295.46元,合共诉讼费539.79元(已由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辉豪鞋面加工厂预交的诉讼费539.7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39.7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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