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98号原告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冠鸿、周汶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公告
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冠鸿、周汶静: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98号原告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冠鸿、周汶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298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0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65101.43元为基数,2023年7月12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陈冠鸿、周汶静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7.54元,由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冠鸿、周汶静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577.54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中山市翼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冠鸿、周汶静负担的受理费1577.5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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