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09号原告胡柏恒诉被告中山市铭彩电器有限公司、吴广生、庞日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诉资料送达
更新时间:2023-08-24 已浏览:7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铭彩电器有限公司、吴广生、庞日荣: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09号原告胡柏恒诉被告中山市铭彩电器有限公司、吴广生、庞日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庞日荣、吴广生为(2023)粤0784执15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中山市铭彩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定作款6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21581.15元,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81%另行计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庞日荣在未出资25.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吴广生在未出资4.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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