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272号原告陆国李与被告李建设、丁岚、第三人王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设、丁岚:
本院受理原告陆国李与被告李建设、丁岚、第三人王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国李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国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陆国李已预交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建设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建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
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陆国李与被告李建设、丁岚、第三人王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78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782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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