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348号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李成发、余玉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李成发、余玉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李成发、余玉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偿还99343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成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4.06元(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954.06元),由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自负670.06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2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84元。
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佛山市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李成发、余玉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2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84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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