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21号原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履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7 已浏览:9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履美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21号原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履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泽森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4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 
  准许原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8.40元,保全费为842.72元,诉讼费合计为1771.12元,原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699.52元,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8.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