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191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与被告李行、李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20 已浏览:16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行、李英杰: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191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与被告李行、李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李英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经营者:钟桂梅)赔偿损失11000元;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经营者:钟桂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预交),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负担19.23元,被告李英杰负担105.77元(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同意被告李英杰负担的受理费105.77元在给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好粥到美食店,无需法院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