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40号原告李志强诉被告何伟杰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7 已浏览:11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伟杰: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40号原告李志强诉被告何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何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强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28元,由被告何伟杰负担(原告李志强已预交受理费313.28元,原告李志强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由被告何伟杰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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