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130号原告麦校星与被告王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07 已浏览:11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建明: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130号原告麦校星与被告王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补缴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校星支付租金35000元。二、驳回原告麦校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王建明负担695元。原告麦校星已预交的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退回695元;被告王建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补案件受理费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三年十月七日

 

 

 

联系人:冯婉雯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