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297号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管毅、龙岳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29 已浏览:10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龙岳阳: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297号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管毅、龙岳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龙岳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1、依法追加、变更两被告为(2021)粤0784执46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两被告对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注册)的执行债务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之止,按2020年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承担偿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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