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297号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管毅、龙岳阳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3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管毅、龙岳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管毅、龙岳阳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管毅为(2021)粤0784执467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管毅对被执行人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龙岳阳为(2021)粤0784执467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龙岳阳对被执行人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玉诚、郑世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玉诚、郑世美已预交),由被告管毅、龙岳阳共同负担(原告王玉诚、郑世美预交的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管毅、龙岳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缴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管毅、龙岳阳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粤078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