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55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罗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25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罗荣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罗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5526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荣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824.8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1109日止利息为273.32元、费用为286.52元,从20211010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罗荣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80.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13.12元,被告罗荣杰负担67.2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多预交的受理费67.2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罗荣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罗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325日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67.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7.26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