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02号-1原告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熙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9-28 已浏览:11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熙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丰: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502号-1原告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熙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502号-1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5.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广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