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650号原告梁小芳与被告周俊峰、谭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9-12 已浏览:21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周俊峰: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650号原告梁小芳与被告周俊峰、谭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梁小芳与被告周俊峰于20197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周俊峰、谭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芳支付场地占用费88319元(场地占用费暂计至20231月为88319元,其后的场地占用费按8000/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止)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8319元为基数,自20235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周俊峰、谭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芳支付水电费11412.7元;四、驳回原告梁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31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梁小芳负担9.59元,被告周俊峰、谭勇军负担2301.61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301.61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周俊峰、谭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30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