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220-2号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3-07-26 已浏览:1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784民初2220-2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粤0784民初2220-2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方承担案件诉讼费5163.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方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163.73元。如果你方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十六

 

联系人:书记员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