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220-2号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7-26 已浏览:8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784民初2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048.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货款316048.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从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英兵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4.27元,财产保全费2182.84元,诉讼费合计532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索尔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3.38元,被告惠州市久硕家具有限公司、英兵洋负担5163.73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163.73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163.73元)

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十六

 

联系人:书记员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