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36号原告鹤山市森帝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开贵、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07 已浏览:1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熊开贵、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36号原告鹤山市森帝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开贵、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从2010430日至2021630日所欠房租共19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236月欠房租22600原;3.判令原告与两被告从2023717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430日至2025429日至,剩余租赁时长为19个月12天,按每月22600元算,预计租金48364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31031日上午1100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