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60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蒙亚友、钟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蒙亚友、钟明亮: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60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蒙亚友、钟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蒙亚友、钟明亮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5年鹤住自字第133号),并判令被告蒙亚友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5817.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28.7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7月6日,从2023年7月7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鹤住自字第13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钟明亮对被告蒙亚友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能按时偿还欠款的,原告对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大道113号之三十九202房的房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书记员 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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