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3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周国安、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国安、李娟: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3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周国安、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8701.87人民币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04月21日为9263.37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4398.26元;3.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宝丰新城804号201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482363.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书记员 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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