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265号原告谭康明与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李永坚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及补缴受理费送达

更新时间:2023-07-03 已浏览:14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265号原告谭康明与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李永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谭康明与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的《外墙油漆及室内天花腻子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于2023年5月4日起解除。二、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俞华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谭康明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杨和对前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由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谭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9.14元、保全费1659.71元,合共诉讼费6378.85元,由原告谭康明承担441.92元,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承担5936.93元(原告谭康明已预交诉讼费6378.85元,本院应向其退回5936.93元,被告广东荣毅建设有限公司、杨和、俞华舟负担的诉讼费5936.9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