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58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4-10 已浏览:1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深圳品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兰凤与被告深圳品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585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兰凤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范兰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范兰凤负担,本院退回12.50元给原告范兰凤。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