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098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4-27 已浏览:17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098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被告刘艳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0031.24元及违约金720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0.92元,由被告刘艳芬负担980.9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80.92元,原告同意被告刘艳芬负担的受理费980.92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