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债钱不到手 债主怒告受托人 鹤山法院巧调侵占案平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委托他人代收债务,岂料受托人收到钱后据为已有,债主一怒之下告至法院,要求追究受托人的刑事责任。近日,鹤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侵占案件,办案法官巧妙平息干戈,促使双方当事人签下协议握手言和。案发于今年3月,张某委托朋友陈某代其向债务人李某收取欠款20000元。岂料陈某收取欠款后,竟将收来的20000元据为己有,并对已经收款的事实进行隐瞒,以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张某一怒之下到我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该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案件比较特殊,为达到保护自诉人权益和挽救教育被告人的双赢结果,办案法官耐心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陈某主动向张某认错,并即时退回所侵占的款项,取得了张某的谅解。法官释法:侵占为自诉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千万不要认为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拿去用了而不予归还只是小事一桩,如果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话,你就触犯了刑律,很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因此,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诚实守信,做一个奉公守法的良好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