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盗窃数十元 领刑七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7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入屋盗窃数十元领刑七个月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入屋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来自广西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2000元。缘起 仅因入屋偷了数十元2012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到鹤山市共和镇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见良庚村委会某出租屋大门没有锁,二人入内并用作案工具先后撬开两间房门,在其中一间房内盗得现金数十元,准备离开时被租户发现,余某被群众当场抓获交由公安人员处理。结果 获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余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疑问 盗窃数额如此之小为何触犯刑律?盗窃属于多发性犯罪,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法院审理的主要刑事案件类型之一。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只要有入屋盗窃的情节,即使入屋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也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