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梧法庭连续三年调解率超70%
宅梧人民法庭离鹤山城区七十多公里,办理的案件大都是琐碎事,但审判人员并没有因案件的琐碎而予以轻视。他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调解艺术,不断改进调解方式、方法,努力增强调解能力,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妥善化解群众之间的内部纷争,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02年至2004年,该庭分别审结民商事案件158件、139件、152件,调解及经调解撤诉的案件分别为118件、100件、111件,调解结案率分别为74.7%、72%、73%,连续三年的调解结案率均比全院调解结案率高出十多个百分点,而且无一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其中结案后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协议的案件只占10%,该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仍不放弃调解,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其中90%的案件能化干戈为玉帛,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大部分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维护了各方的利益,司法权威在当地得到确立,群众有纠纷都愿去法庭处理,相信法官能主持公道,愿意听取法官的劝告,从而形成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循环,使宅梧法庭的调解结案率能长期保持高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调解工作中,宅梧法庭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三心”:一是公心,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二是耐心,对每一个案件,不怕繁琐,不怕反复,多听当事人的倾诉、用法律法规和情理去打动当事人的心;三是细心,善于观察,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找出突破口,抓住焦点做工作。他们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调解“四法”: 换位法。让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既做当事人的宽容、谅解工作,更做好有过错方的觉悟工作从而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如原告谭某、苏某诉被告胡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驾驶的大货车将原告夫妇横过公路的五岁儿子碰撞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由于被告一亲戚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悲痛万分之余,对交警部门的公正产生怀疑,遂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经重新认定,仍维持原责任认定。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应负事故全责,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75100元,被告则认为自己对事故也不应负有责任,双方分歧很大。立案后,原告对于宅梧法庭能否公正处理案件仍持不信任态度,抵触情绪很大,令调解工作的开展相当困难。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双方心理后,以被告为突破口,先找被告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法官说:“原告辛辛苦苦养育了5年的儿子已永远失去了,他是原告唯一的亲生骨肉啊,你说原告有多伤心,就算你赔多少钱,也不能弥补他们心中的悲痛。你想一想,换了是你,你会怎么办?”一席话勾起了被告的恻隐之心。经过多次长谈后,被告提出愿支付赔偿款51000元,虽然他的经济能力有限,但他考虑向亲戚借钱一次性付清。法官将调解方案转达给原告方,并说:“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只负一半责任,但他主动提出愿多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向亲戚借钱,一次性还清。大家来到法庭,是想解决问题,而不是斗气,法庭希望你们可以平心静气地考虑考虑。”原告消除了对立情绪,很快便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四天后,被告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51000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教育法。对每一起案件,法官总是先列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焦点,从当事人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进行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多看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适时而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抓大放小。如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拿出已还款20000元的收据,签名与原告的笔迹很相似,原告则坚决否认收过款,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官细心地观察到,被告拿出收据时有点犹豫,而原告看到收据后简直想哭,说不知为何签名很像自己的笔迹。如果已还款20000元,则被告只欠原告8000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很大,而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收据是否真实。于是,法官在庭后向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严肃地向被告指出如果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明一旦委托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鉴定费用负担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判断,从而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被告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经权衡利弊,于4天后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能够达到的诉讼目标有了认识,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自愿选择调解结案。原告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款项,被告最终承认欠原告款22000元,当即归还5000元给原告,余款分期付清,案件终于平和地解决了。 冷却法。对一些案件不急于审理,而是让双方先冷静下来,慎重处理好矛盾。如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在本市医院治疗终结后,不相信已经治愈,未经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继续治疗。被告在诉讼中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医疗费,但原告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为争一口气,便一直硬撑下去,绝不退步,非常固执,经法官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低。但此案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故法官并不急于结案,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当事人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心理想法,引导原告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后,给当事人留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然后才下判。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被告自动履行,付清了赔偿款,虽然案件并不是调解结案,但仍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借力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内求配合,外求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使许多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终以平和的方式解决。对于一些有对抗情绪不愿对法官讲心里话的当事人,宅梧法庭的审判人员便找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了解案情,掌握纠纷产生的症结,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有时也视案件的情况,主动邀请当事人信任的亲友、基层组织帮助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事人情况与性格的优势,帮助做好协调、劝说工作,往往取得较好的效果。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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