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听证程序公平处理诉讼保全异议
近日,我院民三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外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公平处理争议,切实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12日,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东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方园织造厂(以下简称“方园厂”)、华山棉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民三庭根据原告东大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05年1月13日,对登记在被告方园厂名下的四处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后,案外人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联公司”)和鹤山市中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于200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四处房产工联公司已合法取得,再由工联公司卖给了中宝公司,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两异议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是继续维持,还是解除?其处理结果对于案件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来处理,争议双方才会信服。但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处理,有关审判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切实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院经研究决定参照执行异议的处理,引入听证程序,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听证合议庭,组织异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 按照《执行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听证合议庭及时向各听证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组织了证据交换,严格按规定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原则,由异议人分别陈述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出示相关的证据,说明每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其他听证当事人分别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申辩,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进行调解。由于诉讼保全申请人与两异议人在听证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根据听证的情况和证据进行了合议。 经听证后,本院认为异议人工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证明了其于2004年10月9日购得被告方园厂名下的四处房产,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同年10月12日,取得了该四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联公司对此没有存在过错。工联公司取得上述房产后,又卖给中宝公司,据此,两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了部份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裁定解除对四处房产的查封。裁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均无异议。(民三庭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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