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未来助成长 鹤山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守护未来助成长 鹤山法院发布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天是第72个“六一”国际儿童节,鹤山法院发布五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鹤山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中精选,涵盖抚养关系变更、探视权行使、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司法救助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群众关切的领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其中《司法救助未成年人 彰显法律温情护成长》鞠某、小芳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江门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的发布,体现了鹤山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手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全面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司法救助未成年人
彰显法律温情护成长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黄某驾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21年3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4月,王某的母亲鞠某和未成年的女儿小芳就涉案交通事故给其造成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黄某向鞠某、小芳赔偿124.9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10月,鞠某、小芳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查,王某遇害后,其母亲和女儿的生活失去经济来源。现肇事司机黄某已被判刑,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未向两申请人支付任何赔偿款,造成两申请人生活困难。
【审查结果】
法院认为,申请人鞠某、小芳因家属王某遭遇交通事故致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有效赔偿,已使申请人生活陷入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两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酌情给予两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让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加上肇事司机无财产赔偿,使王某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女儿和母亲陷入生活的现实困难。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法律政策,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两申请人生活困难。发放救助金后,人民法院又积极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给予社会救助,为她们持续性提供帮扶,也有效保障了小芳能够继续接受良好教育。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担当。
探视权依法受保护
父母不缺位齐护苗
【基本案情】
李某与麦某婚后育有一女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女儿由麦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满18周岁止,并对女儿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女儿跟随麦某居住生活。后李某探视女儿时,将年龄尚小的女儿带离居住场所,麦某认为李某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欠妥。2021年11月起,麦某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女儿,双方为探视权行使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李某遂以行使探视权受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麦某虽已离婚,但李某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李某与女儿间的母女亲情应得以维系,麦某阻扰李某探视女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李某行使探视权应本着最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为原则,应在女儿学习生活范围内进行探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对女儿具有探视权,在女儿生活学习范围内进行探望。
【典型意义】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健康成长。父母离婚已给孩子心灵造成创伤,不应再被无限放大,探视权的设立是为了让无法跟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依然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感受到父爱或母爱。父母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守护孩子健康成长,而非为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受保护
【基本案情】
胡某与易某于201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胡某生育一名女儿,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胡某携带抚养。关于女儿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协商多次无果,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易某依法支付女儿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认为女儿是易某亲生骨肉,申请对易某与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易某承认女儿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并自愿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结合胡某提交的双方曾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女儿抚养费问题等证据,法院依法认定易某与女儿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易某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否认其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导致亲子关系难以认定。处理该类案件,要从保护非婚生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切实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变更抚养权
尊重意愿护成长
【基本案情】
冯某与麦某婚后先后生育大女儿(现十二周岁)和小女儿(现五周岁)。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女儿抚养权归麦某并与麦某同住。离婚后,麦某及两名女儿仍与冯某一起生活,在此期间,两名女儿的生活开支及教育费等费用大部分由冯某承担。2020年8月,麦某带着小女儿离开冯某独自生活,冯某则与大女儿生活并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2021年2月,大女儿回到麦某身边与其一起生活。2021年6月,大女儿又返回冯某身边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大女儿多次对冯某表示希望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冯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女儿抚养权变更为冯某抚养,生活费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予以确定,同时应当考虑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大女儿已满12周岁,有一定识别能力,有权选择跟随认为更有利于自己成长的父母一方生活,且其已习惯与冯某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规定,依法判决变更大女儿由冯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并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鹤山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典型意义】
孩子已满八周岁,具有一定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或变更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故在确定或变更抚养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其意见。一段婚姻关系结束,父母应当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给予孩子更多的温暖和爱、教会孩子正确表达爱、尊重孩子的人格等,做好孩子心理疏导,尤其是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意愿,给予理性的指引。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净化社会环境共筑保护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以女友被小明(化名,未成年人)欺负为由,伙同被告人陆某通过微信邀约小明到某广场谈判,吴某携带一铁棍前往。两人将小明带到某广场空置店铺,对小明实施殴打,并以造成陆某请假损失工资为由当场向小明索要人民币(下同)110元“误工费”,小明用微信转账34元给陆某,吴某要求小明向家属借钱支付余款未果,两人继续对小明实施殴打并录制视频,小明趁机逃走并向路人求助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吴某、陆某于当日投案自首。经鉴定,小明身上多处受伤,伤情达轻微伤程度。被告人吴某、陆某到案后,两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陆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两被告人抢劫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陆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和两年,均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社会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案通过对两被告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从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利,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走出被侵害的心理阴影,消除内心恐惧,重新投入到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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